外轮更改船名伪装国轮——关于船名标识,这些内容你应该知道
时间:2017/11/30 来源:中船通

8月31日,盐城公安边防支队查港查船过程中,发现码头刚刚停靠的一艘货轮船头赫然显示印反的“大庆”二字,明显是刚刚涂抹后刷上了新漆。

登轮检查发现该轮舱内载满境外生产的白糖,足有25000余袋、重约1300吨。该轮实际为巴拿马籍,船名为“滨河178”,船首“大庆”字样是为了方便进港卸货从而将船舶伪装为国轮,但外籍船员喷漆时把模板放反了。

船舶更改船名、隐藏信息就能逃避监管么?想多了。不妨先了解这些关于船名标识的小知识。

一、常见船名标识不清的违章行为

以下是常见的船名标识不清,需要及时纠正的违章行为:

1.无船名标识。

2.遮挡或污损船名,将日常生活用品对船名进行遮盖,或者由于日常磨损导致船名油漆脱落又未及时修复的。

3.船名标识不规范,船舶未按规定在船首两侧及船尾标明船名、船籍港,或者字体等不规范。

4.使用假船名,船名与登记证书不一致,套用他船船名,或者船舶已经过户并更改了船名,但实际仍然采用原船名。

二、法规规范要求

规范船名是船舶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很多法规都对船名的使用做了具体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或者污损。”

4.《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对2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做了相应规定。

三、行政处罚措施

不规范使用船名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1.《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遮挡或者污损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驾驶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